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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范本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方式: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方式: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方式: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丙方提供保证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_ 元整,(RMB_ _元)。

二、借款用途

本协议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甲方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 45 (日),自 20XX年 1 月 6 日起到 20XX 年 2 月 21 日止。

如甲方实际提供借款时间与借款起算时间不一致,以甲方实际提供借款时间为准。

四、借款支付方式:

1.借款支付方式: 转账或(和)现金支付。

2.甲方指定如下账号向乙方支付款项和收取还款: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3.乙方指定如下账号向甲方收取借款和归还借款: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五、借款利率

1.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乙方按每月 (大写: 百分之 )的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

2.利息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和)现金支付,按月/日支付;

3.利息支付时间: 20XX年1月6日支付当月利息。

六、票据及凭证出具

乙方在收到甲方所提供借款之日,应当向甲方出具收到借款的凭证。

七、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借款。

2.对乙方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若乙方的经营状况恶化且无充足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其经营状况改善足以按约履行,甲方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收回借款。

八、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文件资料,如身份信息证件、房产证、婚姻证明文件等(具体详见本协议附件),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提前收回本息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用途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以任何形式流入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提前收回本息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4.乙方应当向甲方定期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5.接受甲方的检查,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乙方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积极协助并配合甲方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九、保证条款

1.丙方为甲方提供的保证范围为: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保证方式:丙方在上述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十、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背本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款项,并要求乙方按照借款总金额的 30 %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本息,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未还借款金额的 5 ‰的违约金,乙方逾期 5 天仍未足额偿付本息及违约金,本合同自动解除合同,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提前收回本息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强制执行条款

1.协议三方共同确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承诺并保证: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甲方有权依法申请执行乙方的全部财产,乙方对此放弃抗辩权。

3.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时,甲方有权通过邮寄送达、电话通知、公告送达等方式乙方进行催收及/或催告。乙方应在甲方发出催收

及/或催告之日起的三日内完成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如乙方仍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甲方立即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4.甲乙双方对于未来出具《执行证书》前公证机构核查内容、方式事先约定如下:

(1)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事实应由甲方单方向公证机构提供乙方未履约证明。

(2)公证机构依据甲方单方的申请,在出具《执行证书》之前以本协议约定的通讯地址或通讯电话向乙方信函核实及/或电话(传真)核实乙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担保责任的事实。

(3)乙方应按照公证机构要求在公证机构向乙方发出信函核实及/或以电话(传真)核实乙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事实之日起的五日内对公证机构的核实内容给予并送达实质书面回应,否则应立即视为乙方对甲方的主张无异议,公证机构有权依据甲方单方的主张出具《执行证书》。

5.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通讯地址及通讯电话等发生变更,变更方亦应于变更之日起的五日内书面告知并送达公证机构,否则公证机构按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应为有效通知。

6.乙方应对其已履行的义务、担保责任负有证明责任。

十二、通知与送达

双方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约定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进行通知和送达,如任何一方变更以下通知和送达方式,应当经对方书面确认,否则视为原通知和送达方式未变更。

甲方指定联系方式: 乙方指定联系方式:

1.手机(短信): 1.手机(短信):

2.2.传真号码: 2.传真号码:

3.邮寄地址: 3.邮寄地址:

4.电子邮箱: 4.电子邮箱:

十三、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协议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就变更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十四、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xxxxx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它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借款给付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持一份存档,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其他约定:

十六、本协议附件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

2.

3.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保证人):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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