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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军人证明书如何办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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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军人证明书如何办理篇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市民政局将对全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优待证,为做好本次优待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证件样式

《三属优待证》采用85mm×120mm竖开本,封面为人造皮革,封面字体采用烫金制作,内页采用120g证书专用双胶纸加防伪底纹印刷。其中:《浙江省烈士遗属优待证》封面为颜色为枣红色;《浙江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封面颜色为深蓝色;《浙江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封面颜色为墨绿色。

二、发放对象

(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其他因公牺牲和病故人员遗属不在本次发放范围之内。

三、申领办法

(一)对已在民政部门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配偶、子女(含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由各镇(街道)民政办通知,申领人凭有效证件到所在镇(街道)民政办领取。

(二)对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配偶、子女,系《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以下统一称《证明书》)持证人的,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申领人凭有效证件到所在镇(街道)民政办申报,由市民政局审核发放。

(三)对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配偶、子女,非《证明书》持证人的,申领人需提供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相关证明及有效证件到所在镇(街道)民政办申报,由市民政局审核发放。

(四)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配偶再婚的,申领人需提供《证明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与该烈士(或该军人)配偶关系,并提供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再婚后继续赡养该烈士(或该军人)父母的相关证明及有效证件到所在镇(街道)民政办申报,由市民政局审核发放。

四、核发和年检时间

《三属优待证》由慈溪市民政局核发,自20xx年1月1日起启用。每年年底,由户籍所在镇(街道)民政办进行年检(年检时应提供的资料由市民政局确定并提前告知)。

五、优待内容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凭有效证件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一)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半价优待,车站、码头、机场等应当设置专门服务窗口;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免费游览公园、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

(四)免费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依据《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上述优待。

慈溪市民政局

20xx年2月21日

病故军人证明书如何办理篇二

关于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通知》(浙民优[20xx]229号)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印制了《浙江省烈士遗属优待证》《浙江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浙江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以下简称《三属优待证》),现就优待证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件内容

《三属优待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地址、发证日期等。

二、发放范围

(一)《三属优待证》的发放对象包括: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三、收集材料

已享受抚恤优待的“三属” 收集正面二寸彩色照片二张、身份证复印件、原《优待证》。

未享受抚恤优待的“三属” 《证明书》持证人需收集正面二寸彩色照片二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非《证明书》持证人(无法提供《证明书》的)需提供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相关证明,收集正面二寸彩色照片二张,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提供《证明书》的还需提供与本人相关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证明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配偶再婚的申领人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提供《证明书》或其他能够证明该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配偶关系,并提供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继续赡养该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的相关证明。

四、完成时间

20xx年3月1日。

五、证件启用

《三属优待证》自20xx年1月1日起启用。

附件:证件样本

龙游县民政局

20xx年1月4日

病故军人证明书如何办理篇三

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自20xx年8月1日起,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即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标准调整后,一些省市来电咨询一次性抚恤金计发的具体事宜,为便于各地操作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依据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有关数据为准。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本人月工资”计发办法

xx20xx年6月11日印发了?军队工资制度调整改革方案?(?20xx?5号),自20xx年7月1日起,对军人基本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根据调整后的基本工资结构,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本人月工资”计发办法为:

(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月工资高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为本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

2﹒月工资高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为本人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

(二)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死亡,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标准)、少尉军衔工资(一档标准)和军龄工资(按本人服役年限计算)之和计发。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四)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标准)、少尉军衔工资(一档标准)之和计发。

民政部 财政部

20xx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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