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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费 起诉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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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 起诉篇一

民族: 职业: 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佰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张兴庄北路博德花园5号楼4门底商,法定代表人:杨翰哲,董事长

上诉人因天津市佰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初字第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北民初字第 号判决;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有误

(一)原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以此认为原审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管理,其认定事实错误。

1.《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合同中既没有明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也没有约定服务起始时间,事后双方也没有任何补充约定。也就是说,合同最根本的条款不具备,合同内容根本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2.事实上,被上诉人佰翰物业公司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根本就没有开始服务,更谈不上退出的问题。佰翰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博德房地产公司同属一个法人代表,其在小区内的工作只是开发商售后服务。佰翰物业公司只是在业主入住的时候,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业主预交半年物业费(含电梯),而其与业主之间根本就没有交纳物业费及服务开始时间的约定,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其收费属于无权收费,应该予以返还给上诉人。

3.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被上诉人佰翰物业的进驻既没有通过投标方式,也没有通过经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协议的方式,显然违法。

同时《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佰翰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必须向所在地河北区物业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而事实上,佰翰物业根本就没有在物业办备案,其根本就不具备进驻小区服务资格,更谈不上收费权。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物业费 起诉篇二

原告:楚玲,女,汉族,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东街**楼**号,电话:******

被告:韩茜,女,汉族,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东里**楼*门**号,电话:******

案由: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2701元,共计20270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2009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二十万元,并答应三天之内还清。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借口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五 : 企业欠款起诉书范本

原告:性别:出生:民族:住址:

被告:性别:出生:民族:住址: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___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原债务人___将欠原告的人民币___元欠款转移给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也表示同意。

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___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1.起诉状副本___份(以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2.证据一份(欠条为证)

物业费纠纷起诉状(扩展2)

——欠缴物业费民事起诉状

物业费 起诉篇三

原告人:

被告人: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物业费 起诉篇四

上诉人:陈xx,女,汉族,1xxx年9月12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汉族,1xxx年8月25日生,住郑州市xx区xx办事处xxx村1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令离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恋爱至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蜜的热恋岁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爱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诉人更加关心、爱护、体贴上诉人,双方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20xx年4月举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随着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也不会因为被上诉人的母亲劝说被上诉人离婚甩掉累赘而改变。

被上诉人在先后离婚诉讼中,均系母亲被迫而实施,被上诉人的表里不一,内心对上诉人及和上诉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牵挂之恋,根本不愿意弃这个以前曾经拥有温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诉人离婚,导致今天两人离婚只是被上诉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相互思念,如果人为的把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拆散,还不如成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查明,人为的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债务为元,错误。

1、上诉人向其父亲先后借款共计115600元的共同债务,应依法认定。

上诉人于20xx年4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疗费10466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诉人母亲看到上诉人伤情严重,就制止被上诉人不准到医院陪护上诉人,在住院期间,所交的医疗费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时,共向其父亲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诉人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86300元。而一审判决连最起码的先后时间不予考虑,就径直对上诉人先后向其父亲陈喜拴借款共计115600元因被上诉人δ签名、系父女关系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2、上诉人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且在事故中承担重要责任,获得的赔偿费用86300元仅是总费用的40%。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上诉人获得40%的赔偿费用应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而一审判决混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获得赔偿的费用86300元和共同债务115600元相互冲抵后,就是共同债务,显然错误,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

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拥有的四层¥房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费16万元的共同财产不予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俩人为了有一个温馨而又美满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栋十里铺村建设了栋400平方米的二层¥房,该¥房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共同建设的(有建筑许可证为证); 20xx年初,因规划被拆迁,政府对该房屋补偿了16万元人民币(平方米400元),该房屋拆迁补偿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再三申请法院对该¥房拆迁补偿进行调查,而一审法院对该¥房的建设时间、坐落λ置、拆迁时间、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四、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不予查明,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系被上诉人个人占有,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而一审判决对此不予查明,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五、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期间所需的抚养费只字不提、人为的不予查明,明显错误。

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后,被上诉人母亲为使自己的儿子摆脱累赘,为使其再找到一个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顾街坊邻居的劝阻和嘲笑,于20xx年6月底把上诉人驱出家门,遗弃上诉人。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从遗弃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即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 月为600月,抚养费共计24000元。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遗弃至今的抚养费不予查明、人为的回避,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六、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一次补偿90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上诉人的正常生活,明显太低,应予增加。

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脑偏瘫,虽伤残程度仅为八级,但劳动能力已完全丧失,现上诉人仍需要继续治疗,一年所需费用25000元左右,而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仅为9000元,该费用还不够维持上诉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费用(含医疗费)。因此,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明显太低,应予增加,或者按 年支付抚养费一次( 月按600元, 年为7200元),至上诉人再次结婚日止或恢复劳动能力日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月27日

物业费 起诉篇五

原告:南宁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路8号**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马**,男,19**年4月3日出生,现住址:南宁市**大道32号**小区5*栋1*单元502、503号房。联系方式:130069*****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本金元,违约金元,合计为元。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专项维修资金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小区水电公摊元,生活垃圾处理费元,汽车车位使用费2820元,合计为元。

(以上1~3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总数为:元)

四、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1月,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期为一年,合同约定住宅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水电公用分摊每月分别为元/㎡、元/㎡和元/;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元/月,家用小汽车车位(停车费)为50元/月,合同到期后每年续签。2007年12月28日,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将家用小汽车车位费由50元/月改为60元/月。2007年底,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物价局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为了能够更好的提高物业服务水*,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原告根据以上相关文件指导精神和实际经营情况及当时物价消费水*于2008年12月26日向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住宅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由原来的元/㎡/月提高到元/㎡/月的申请。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过慎重考虑及通过必要程序后,于2009年3月5日与原告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住宅部分物业管理费由原来元/㎡/月提高到元/㎡/月,专项维修资金提高到㎡/月(收费方式改为按季度收取。)

物业管理费用标准调整后,原告与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1经双方合意协商一直履行至今。小区绝大多数业主也都按时交纳了物业费及相关费用,但被告却一直拒交。原告按照相关合同约定,从2009年3月起每季度向被告发出缴费通知,并在2010年数次进行书面公告催交,但被告都拒绝交费。至2011年3月31日,被告已拖欠物业管理费本金㎡×元/㎡/月×3月×9×2套=元及物业费违约金元(详见《违约金计算表》),专项维修资金㎡×元/㎡/月×27月×2套=元,小区水电公摊费㎡×元/㎡/月×27月×2套=元,生活垃圾处理费元/月×27月=元;拖欠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共51个月的汽车车位使用费2820元。被告拖欠费用不交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和体现对全体业主的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如所请。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南宁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年 * 月 * 日

物业费纠纷起诉状扩展阅读

物业费纠纷起诉状(扩展1)

——欠款纠纷起诉状

物业费 起诉篇六

起诉状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_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

物业费纠纷起诉状(扩展7)

——经典常用的房屋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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