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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制度汇编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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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制度汇编篇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所有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承担所在乡镇 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 属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人财物全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

一管理。

乡镇卫生院分院、 医疗点的财务收支必须由乡镇卫生 院集中管理。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 务管理基础工作;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院。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的任务:合理编制本单位年 度预算,认真组织决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 计核算,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 理;对本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人员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由院长或者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担 任。

年收入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乡镇卫生院,必须 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年收入在 100 万元以下的应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出纳人员可以兼任) 。

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乡镇卫生院的会计与出纳 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实行钱账分开。

第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行辖区内乡镇卫生 院财务人员委派制, 选拔任用优秀的会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从 事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审核每笔收支,对不符合规

定的各项收支必须坚决制止,制止无效时可以向上级机关反 映,会计人员抵制各种违规收支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的预算是指乡镇卫生院根据本院发 展计划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应于本年度 11 月份末;根据本年 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收支预 算。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 要求编制。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收入、支出应纳入预算管理,做 到收入按政策执行, 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及开支标准, 追加预算 按程序办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的收入是指乡镇卫生院在医疗卫 生业务活动中, 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医疗 收入、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

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在医疗卫生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 入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当日收入当日结 算、 当日送存银行。

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 库存限额一般不超过三天的日用 量。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财务部门对各种收款票据和有价 证券要严格管理, 指定专人保管, 领用时按统一编号进行登记, 收回时及时签收和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的支出是指乡镇卫生院在医疗卫 生业务活动中, 实际发生的人力和物力资金耗费, 包括医疗支 出、 药品支出、 其他支出, 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必须分别核算。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编制支出预算,必须坚持少花钱、多 办事、办好事的原则,严格执行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 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对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乡镇卫生院 制定标准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动或者耗 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库存现金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的 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离退休人员费用;支付向个人收 购用于实验的动物、 农副产品; 以及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和 零星开支等。

第二十五条 应收款项是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债权人 (乡镇卫生院) 资金的占用, 必须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额度和 收回时间,及时组织结算和催收。

第二十六条 存货是卫生院在开展医疗卫生和业务活动 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低值易耗 品、药品等,必须建立采购、入库、出库以及保管制度。

药品 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不得以 领代销,以存定销。

乡镇卫生院的药品按零售价计价核算, 其实际购进价与零 售价的差额为进销差价, 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差 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 备单位价值在 200 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分为 5 类:房屋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 产。

第二十八条 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包装费用、运

输装卸费用、 安装调试费用和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等计价。

新 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 价。

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值 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 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自制 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 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按市场同类固 定资产价格计价; 上级部门无偿调拨转入的`固定资产, 按调拨 转入价格计价。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 金(见附件),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具体比率由各乡镇卫生 院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核定, 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后执行,比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 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盘盈的固定资产,经 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 金, 盘亏和损毁的固定资产, 应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和转让,一般性资产价 值 200 元以内(含 200 元),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200 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报经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其变价净收入(包括保险 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实行专人管理。

财务部门设置总账,明细分类账,对于大型贵重设 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 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自行购置价值 10000 元以上 (含10000 元)医疗设备,要科学论证,经院委会或职工大会讨论 通过, 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按规定执 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净资产是指乡镇卫生院的资 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

第三十五条 事业基金是指发展卫生事业未限定用途的 资金, 包括单位历年滚存结余资金、 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 的未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入形成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固定基金是指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占用的 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 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他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乡镇卫生院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规定比 率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大型修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工资总额的 3%提取,用于职工福利

的资金。

其他基金是指乡镇卫生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住 房基金和其他基金。

第六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因故撤销合并时,应当经国家有 关部门批准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按 有关规定成立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负责制订清算方案, 对卫生 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 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

通知 所有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 提出财产作 价的依据和债权、 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 接受、 划转和管理工作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 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理乡镇卫生院财产。

第三十九条 在宣布乡镇卫生院终止前六个月,下列行为 无效: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 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应 属于乡镇卫生院的债权。

第四十条 乡镇卫生院清偿的顺序: 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2、应付未付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3、债权人的各项费用。

4、剩余资产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 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5、乡镇卫生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按照比例进 行清偿。

第四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 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卫生行政部 门和财政部门或主办单位审查备案。

第七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按月、季、年度向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乡镇卫生院一定时期的财 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 医疗收支明细表、 药品收支明细表、 基金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 明书。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开展情况分析、 财务 收支与财务状况分析、 结余分配与资金增减变动分析、 劳动生 产率和效益分析、财产物资利用分析等。

第四十四条 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 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 等应按本办法及时处理。

第八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卫生 院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乡镇卫生院财务人员的业务培 训, 并形成规范的监督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 不断提高乡镇卫 生院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政 策和财政法规制度、 财经纪律, 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 收支、 财产物资管理以及收费制度执行情况, 自觉接受上级主 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违纪违规 行为视情节轻重, 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党纪或政纪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制度汇编篇二

一。严格规范门诊统筹定点村卫生室的财务管理。

1.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务要实行集中专户管理、分室核算。

由乡镇卫生院会计兼任村卫生室会计记账人员、村卫生室确定一 名专(兼)职人员任出纳员。

2. 票据统一印制、收入统一上交、支出统一报批。

3. 严格财务手续,补偿支出登记完整、及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村卫生室会计人员的职责:1. 做到钱、账分开管理。

2. 做到处方、发票、药品进销台账、收支账目能够相互印证,严禁 截留或坐支收入资金。

3. 出纳员对于现金、银行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余额于每月月底 与会计人员核对;每月底系统库存药品和账面库存要进行核对, 不一致找出差额和原因。

4. 出纳员要及时整理、汇总所报销的处方和登记表,月底据实填制 门诊结报汇总审批表,由领导审批后报给乡镇卫生院。

三。监督与检查村卫生室要加强财务管理,实行补偿信息及时公开,接受上级和 广大群众的监督。

各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村卫 生室的财务监管,定期不定期对村卫生室的财务进行检查。

财务管理 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村卫生室应暂缓门诊统筹定点, 已经定点的应暂停 或取消。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违法行为: 1. 通过篡改票据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2. 不按规定开据农合专用收据; 3. 不按时、不按规定标准支付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有关款项 或者做假、设置账外账; 4. 不及时发放、故意扣留合作医疗就诊卡; 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针对以上所列行为,应限期纠正,并作出相应的追回、退还等处 理。

对违纪或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按合作 医疗有关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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