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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承诺书 企业登记住所承诺制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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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承诺书 企业登记住所承诺制篇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办理企业登记告知事项

1、企业登记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必须认真阅读本告知承诺书,并自愿作出承诺;

2、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禁止经商办企业、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的有关人员,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3、与现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禁止性约定的在职人员,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4、企业登记申请人违反规定,做虚假承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谴责;

5、企业登记申请人应承担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企业登记申请人承诺书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作出如下承诺:

1、不属于下列人员之一(具体法律依据见《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或者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的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4)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于女,(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五种人及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八种人;(6)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不得出资设立企业或者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的其他人员。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遵守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所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从事泄漏商业秘密等损害所在单位利益的行为;

3、承担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企业登记申请人(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

或者担任企止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的有关规定

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经商办企业或者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企业登记申请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除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金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国家公务员

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3、法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

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4、检察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5、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在该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6、投资入股与个人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亲属依据:《关于2003 年本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沽自律工作意见》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7、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等八种人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

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白仇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a)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b)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d)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8、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人员。__

企业登记承诺书 企业登记住所承诺制篇二

企业登记申请人承诺书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作出如下承诺:

1、不属于下列人员之一(具体法律依据见《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或者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的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4)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五种人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八种人;(6)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不得出资设立企业或者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的其他人员。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遵守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所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从事泄漏商业秘密等损害所在单位利益的行为;

3、承担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企业登记申请人(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标签:企业 登记 承诺书 住所 承诺制 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