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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质量承诺书篇一
我公司(厂)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作为公司(厂)的法人代表,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
2、食品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避免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热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3、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不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5、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6、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7、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厂,不销售。
8、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食品出厂前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不超出取证范围。
9、保证本公司(厂)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证明和生产设施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取证后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措施、手段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水平不低于取证前。
l0、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厂)的巡查、回访、年审、产品质量抽查等各种监督方式,对企业生产和管理工作不断进行改进。
如发生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公司(厂)及我个人愿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2015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企业特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等相关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中,自觉做到“四个决不”:决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过期原料加工食品;决不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决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决不伪造或仿冒食品产地、包装、生产许可证等质量标识。如有违反,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自愿接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罪、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等定罪处罚,并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
二、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保证不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保证持续满足生产加工必备条件。
三、严格执行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落实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规定,并保存相关记录。
四、严格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做好生产过程关键点控制及记录。
五、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保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厂销售。
六、严格执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问题产品及时主动召回,并妥善处理。
生产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企业和监管部门各执一份
11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企业特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本企业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二、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组织生产,保证持续满足食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严格执行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的进货验收制度,核对每批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批批留样,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质监局报告原辅材料进货及检验、合格证明等情况。
四、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产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完整齐全,产品批批检验、批批留样,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销售,售出的产品要具有可追溯性,发生问题要及时召回。
五、不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添加剂或其它添加物质全部到企业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备案,并要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要求在产品标签标识中明示添加剂使用情况。
六、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加工食品;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七、不使用应获证而未获证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包装容器进行生产加工活动。
八、不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
九、委托或受委托加工食品时,及时到市质监局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
十、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倡导行业自律,切实履行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生产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2015年 月 日
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2011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省133户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郑重承诺,并向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倡议: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保证食品安全。
二、树立和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意识,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三、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组织生产,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条件,生产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四、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保证各环节安全。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五、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的进货验收制度,坚决抵制来源不明、不合格原料和产品。
六、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销售,售出的产品要具有可追溯性,发生问题要及时召回。
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坚决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要求在产品标签标识中明示添加剂使用情况。
八、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承担由于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九、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学习、运用先进管理技术手段,提高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全面促进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供科学消费信息,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2011年5月13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作坊郑重承诺如下:
一、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食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
二、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三、不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不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不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不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食品;
六、从事已登记备案的食品种类的生产加工,不生产销售未登记备案的食品。
七、生产加工的食品在本乡镇、街办范围内销售,不进入食堂及连锁店、超市、商场、批发市场等场所销售。
八、不生产销售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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