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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目录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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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目录篇一

第八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的监察与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和教育部对招生计划编制的有关要求,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行业因素、就业因素、生源质量等情况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依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比例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如生源质量优异,我校将会根据具体生源情况追加计划,增加调档数。

第十四条 英语、日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口试成绩合格;飞行技术、交通运输各专业方向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考生进校后,除日语专业外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五条 国防生只招收男生;飞行技术、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只招收男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同时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报考下列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以下补充要求:

飞行技术专业的体检要求按《中国民航招收飞行学员体检标准》执行;国防生各专业的体检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结合民航专业特点,航空器适航技术、交通运输各专业方向要求肝功能正常,色觉正常,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还要求考生单眼裸视e字表4.6以上,无语言、发音、听力障碍。

第十七条 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原则上予以承认,但增加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时,专业志愿之间设立级差,各专业志愿间级差分数依据投档情况划定,级差分不超过3分;在等效基准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的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目录篇二

第二十二条   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按照教育部、各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首批实行自主选拔录取政策的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年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实施办法》实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国防生进校后复查复审不合格者,若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则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费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实行学分制收费,普通本科专业第一学年按4600元预收,艺术类专业第一学年按6800元预收,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国内学习阶段第一学年按9200元预收,学年结束后按实际结算,多退少补;住宿费为15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按照国外合作学校相应收费标准向其缴纳学费,具体金额在入读国外合作学校之前由合作学校根据国际学生学费标准制定。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人、引导人、关心人、帮助人"的要求,我校建立了"全方位、开放式"的奖助学金体系,充分发挥奖助学金对学生的激励、引导作用;在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不断深化"贷、奖、助、勤、补、减、导"资助体系内涵,健全经济资助与精神资助并行的服务发展型双资助模式,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服务系统、就业服务系统、学习服务系统、成才服务系统,全面服务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在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网站、本校招生网和有关媒体。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有关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29号

邮政编码:210016

招生咨询电话:025-84892899,025-84896459,025-84896259

传真:025-8489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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