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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日用品购买合同(汇总3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日用品购买合同篇一

甲方需定购一批床上用品及部分生活用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项目:

床上用品及部分生活用品

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数量、单价、金额(每人套单位:元)

二:合同价款(大写):

三:该合同价已包括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更换备用物品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甲方无需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具体以实际购买产品的成交数量为准,甲方以实际购买产品的成交数量结账。

五:供货方所提供的产品以其提供的样品为验收标准,并且质忧价廉。

六:交货时间

乙方必须在日开始于 月 束,一次性交货。

七:付款方式

货物到场付全部货款的.70%,计人民币 元;三周内完成善后服务后付全部款项的25%,计人民币元;全部款项的5%计人民币: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于月前支付。

八: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应赔偿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清合同约定的款项外,每逾期1天,按欠款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超过30天,甲方货款未付清部分按每逾期1天向乙方支付2‰的违约金,甲方货款未付清超过90天,甲方货款未付清部分按每逾期1天向乙方支付5‰的违约金。

(二)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材质若与样品不同,乙方应负责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物部分款项总额的2‰计算违约金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超过2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不得将货物转交第三方人制作,如产生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

九: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货物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诉讼。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2: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年月 日年月 日

日用品购买合同篇二

委托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码: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码: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购买船舶(以下简称“本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达成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船舶资料

船名;载重_______________吨(吨);

总长_______________(米);型宽_______________(米);

总_______________吨;净_______________吨;

满载吃水_______________(米); 主机型号/功率_______________;

建造时间/地点_______________;报价_______________;其他。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购买的船舶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代办等相关事宜。(①提供范本合同;②代收代付船款。)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船的基本技术资料(以船检证书为准)和卖方报价,作为甲方购买的部分依据。最终船价由甲方与卖船方商定,船舶规格以看验船时为准;

2.双方签订本合同天内,乙方应将甲方相关的购船需求在其网站或公报上予以公布;

3.应根据船舶动态安排甲方勘验船事宜,将卖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告知甲方,同时安排甲方与乙方的洽谈事宜。

四、甲方义务

1.如该船买卖成交,甲方应支付乙方中介费。

2.甲方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将合同副本份交乙方备案,以便乙方协助办理该船的有关交易手续。

五、费用的支付

1.甲方应当按照本船买卖合同价的_______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_______),在本船买卖合同签订后天内向乙方支付中介费。

2.乙方完成甲方委托和代办的其他事项,甲方应当在这些事项完成后向乙方支付代办费用。

六、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标的额的_______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_______):

1.甲方借故中介不成,中途撇开乙方再与卖船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就同一标的私下交易;

2.甲方通过其他控股公司与卖船方就本船签订买卖合同的(此时均视为乙方完成提供中介信息的服务,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3.与他人串通损害乙方利益的;

4.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和代办费的;

5.其他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乙方提供的船舶有关信息与该船真实有效的船检证书不符;

2.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甲方利益受损。

七、争议解决方式

若有合同争议或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第项进行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九、合同生效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中介费付清之日止。合同壹式份,双方各执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日用品购买合同篇三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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