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建筑合同 建筑合同条款篇一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安装合同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合同数量为约数,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安装展开面积结算。
二、合同工期
1、材料进工地日期:
2、开工日期(具备安装条件后,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3、竣工日期:
4、合同总工期:
5、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的事由,工期自然顺延,如每周停电累积八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误工费由责任方承担。
三、结算方式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预付款,材料进工地的进度款;合同总金额%的进度款;工程验收后____日内付到全部工程款的%,余款作为保修金________年内付清。
四、工程竣工验收
1、验收标准:双方认可的图纸和约定的质量标准。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甲方应在接到报告____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为合格。
3、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于验收后日内整改完毕。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确需变更合同时,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做出回复,不回复视为同意变更。
六、违约责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七、甲方提供:水、电、库房、垂直吊装、安装用脚手架平台和必要安全防护;提供食宿方便,费用乙方自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法院申请处理。
九、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约定不明的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图纸及双方往来信函、传真资料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合同 建筑合同条款篇二
发包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1.工程名称:_____
2.工程地点:_____
3.工程编号: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5.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__元,其中:人工费___元____(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1.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___年__月__日开工,至____年__月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2.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照完成。
3.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之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不能顺利施工者。
1.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使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其他方式:________
2.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立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
4.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
5.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由供应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明,必须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6.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时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1.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项规定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
(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
2.工程款拨付与结算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1.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备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2.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造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构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乙方应当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没有及时检查的,乙方可以自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将该记录送交甲方。事后甲方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甲方负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没有通知甲方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
4.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行,做为结算工程款之依据。
1.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五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2.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三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3.某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4.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5.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6.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十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
7.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三十天内,将竣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十五天内,工业建设二十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行审定拨款。
8.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在第一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办理。)
9.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1.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___的逾期违约金。
2.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3.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订协议。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向建筑物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图预算)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
2.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工程协议书),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3.招标工程,按(______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
(2)_______
(3)_______
(4)_______
甲方(发包方):____(盖章)
乙方(承包方):___(盖章)
工程负责人:______(盖章)
工程负责人:_____(盖章)
单位地址: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1.工程项目一览表
2.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有此件)
3.施工图预算。(合同正本及建设银行有此附件)
4.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5.有关协议:
(1)_______
(2)_______
(3)_______
(4)_______
6.有关补充合同:
(1)_______
(2)_______
(1)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其余副本,由甲方送经办*行、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一份备案。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___
代理人:____
代理人: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建筑合同 建筑合同条款篇三
上海 项目名称
规划至建筑扩初阶段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no.]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项目概况 第二章设计内容
第三章设计费用及付款程序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甲方义务 乙方责任
停建、缓建及合同终止 争议解决方式 其它说明
与设计相关的合同附件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2 项目地点:上海 区,东至,南至 ,西至 ,北至
3 项目规模:项目用地面积 平方米,住宅及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配套及商业面积 平方米, 幼儿园面积平方米(此处可根据项目情况增加其他设施的描述,本括号内文字正式文本中不得出现)。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4 产品类型:容积率为约 的 建筑类型 产品住宅区,容积率为的商业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业态描述,本括号内文字正式文本中不得出现)
第二章 设计内容
1 2 3 45
6 以上各阶段设计内容所规定的范围及及成果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一《项目名称 项目建筑设计任务书》 7 设计依据:
7.1 本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7.2 甲方所提供的地块测量图以及相关政府批准文件。
8 本工程设计图纸的编制方法,应以《上海市设计文件编制标准》为标准。 9 设计规范和规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计规定。 10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国际度量衡进行设计绘图。平面以毫米为单位,
立面以米为单位。
第三章 全程设计费用及付款程序
本工程设计费用经双方友好协商,明确为:高层住宅单价: 元/平方米;配套及商业单价 元/平方米;幼儿园单价: 元/平方米;地下车库单价: 元/平米,含围墙、门卫、各类出入口;附属地下室等不再另行计费;按下表估算,总设计费定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凡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供之设计文件不另行计费。(详见附表)
(可根据项目实际建筑类型及收费分类进行表格制作,本括号内文字正式文本中不得出现) 1 付款阶段:
1.1 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设计费用总额的
10%,为万元(大写:元整),作为合同定金。
1.2规划设计工作完成,并获得政府批复或甲方认可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用总额的10%,支付依据按照分期完成实际工作量。
1.3 方案设计完成并经过政府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用总额的30%,支付依据按照分期完成实际工作量。
1.4 扩初设计完成并经过政府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用总额的30%, 支付依据按照分期完成实际工作量。
1.5 乙方交付施工用详图及审核意见后,完成外立面材料部品封样且全套施工图并通过审图公司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用总额的20%,支付依据按照分期完成实际工作量
1.6 工程竣工,并通过政府验收前办理合同结算,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余款。
建筑合同 建筑合同条款篇四
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作用愈发突显。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一定时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费用通常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而这一面积往往与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略有差异,而实践中,当事人争议的物业服务费用与房屋面积的认定有密切关系。
从我国立法和实践的角度考虑,可以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条例》第21条规定的,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的前期合同。结合《条例》第25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作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业主在接受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也须承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二类是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前期合同。这类物业合同在实践中并不常见,在《条例》中也没有体现。
第三类是开发商自行指定的物业管理人与业主签订的前期合同。这类前期合同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类纠纷在实践中最为常见,通常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争议。
《条例》对于物业管理方式仅推行了“市场型专业化管理模式”,即单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各省、市、自治区大都以《条例》为基础,根据实际状况制定并实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行政性文件。因此在现有的物业服务管理模式下,关于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合同混合了委托、雇佣、保管等法律关系,虽然《条例》中21次提及“物业服务合同”,但并没有对合同的订立、效力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从适用性的角度出发,只能将条例规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扩大到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视为业主委托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一)承担主体
就主体而言,各省、市、自治区大致都以某时间节点为限,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建设单位转移给业主。例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以竣工后出售或交付物业买受人为时间节点《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则规定以业主入住为时间节点。
(二)计算标准
《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规定,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以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为标准。在单价一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费用的高低与房屋面积的多少成正比,因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对于物业服务费用争议的解决至关重要。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故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与购房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一致。然而当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合同又该如何履行?此时的物业服务费用怎样计算才公平合理?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关系到物业公司的服务成木,即业主需要支付的对价。假设某建设单位与甲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标准计算。乙(自然人)购房后与甲物业公司签订承诺书,同意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因乙对甲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甲公司多次催缴未果提起诉讼。在此期间,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其载明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多于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笔者认为,要合理的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就要对以下方面有一定的认识。
(一)认定面积的标准
1.促进效率
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合同履行必不可少的要素。甲物业管理公司与乙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但此时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业主和物业公司无法准确测量并确定房屋实际面积。若待产权证办理完毕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不仅会影响物业公司盈利,还会影响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权,故合同标的面积只能以乙购房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房屋面积为准,使双方得以及时履行合同,既符合各方利益,又使合同更有效率。
2.考虑合同双万的真买意思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约定的基础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真实,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主要是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所购房屋提供物业服务,且定期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显然,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成木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基础,业主也希望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涵盖其所购房屋实际面积的每一平米。上例中,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载明的房屋面积,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相反,若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载明的房屋面积,业主作为弱势一方,利益更加容易受到损害。因此,应当认为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房屋的实际面积为物业管理费用的计算基础。
(二)变更标的房屋面积的时间节点
对时间节点的认定关系到双方争议的金额。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四种认定标准加以比较。
1.以房屋产权证载明时间为准
这种认定标准相对比较权威和准确。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时间精确到日,并且有公信力,双方当事人比较容易认可。然而,房屋产权证为业主所有,若业主为少缴物业费用故意隐瞒物业公司,则物业服务合同标的的面积无法变更。
2.以业主收到或应当收到房屋产权证时间为准
这种认定标准考虑到房屋产权证送达业主的时间相对于办理完毕时间往往会有延迟。业主知晓房屋实际面积变更后再进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有利于保护弱势的业主方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其他证据证明业主收到或应当收到房屋产权证,例如邮寄凭单等。且不能排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业主没有收到房屋产权证的情况,这时对事实的认定就更加困难。
3.以业主告知物业公司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实际面积的时间为准
这种认定标准考虑了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的知情权,对双方都相对公平。然而,这种标准使业主负担了告知义务,而告知的主动权在业主方,故需要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否则该标准无可行性。
4.以双方变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时间为准
这种认定标准充分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将时间节点体现在合同中使得该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标准可行的前提是业主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困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却因为物业管理费用的单价较低容易被忽略。鉴于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权相对持久,如不能合理认定房屋面积,会给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带来隐形的损失。
不同情况下对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标准可能不同,因此,类似的差额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能够完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势变化,就能有效规避由此引发的纠纷。
建议购房者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增加条文,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依据以政府部门文件载明的面积或面积衡量标准为准”。同时,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业主在房屋面积实际面积变更后的及时告知义务,具体的变更时间节点可由双方自行商定,可以依据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时间,也可以依据双方变更服务协议的时间,但应当适当倾斜于业主作为弱势方的利益。如此,合同各方就可以在标的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公平诚信的继续履行合同,有效的避免因变更合同或启动诉讼程序带来的低效交易。
建筑合同 建筑合同条款篇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施工地址:
工商注册机关: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年月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岗位(工种)上岗证号码为。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
()1、执行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四条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 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xx)。
第七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江西声郑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最低标准。
1、计时工资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日)元,试用期满后月(日)工资为元。
2、按工程量计付工资
(1)按工程量单价计取工资;
(2)按工程量总量总价计取工资。双方约定的工程量单价不得低于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
费标准。实行按工程量计付工资的,每月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5天内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质量管理规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日(3天以上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国家、江西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