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 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 记材料之中。公司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
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
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 万元,占投资比例 %,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
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
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的名义出资 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
年 月 日全部到位并经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的出
资方式为 (现金 /实物)。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公
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 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 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第六条 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第七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
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
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08年11月17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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